河南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2民初3467号
原告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夏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旭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