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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巩义市蓝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6262号之一
原告:***,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刚,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松(系被告***二哥),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巩义市蓝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嵩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51GNT11。
法定代表人:贺少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42519485R。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丹丹,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巩义市蓝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口头赔偿协议且已当庭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