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81执56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81民初3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30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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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