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25民初138号
原告: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8EBGXU,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工业集中区(连山大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BTH47B,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
负责人:高文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
被告: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87031833P,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51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原告会同县龙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袁仕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