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1财保14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512房。
法定代理人:*依友。
被申请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景程大道香槟现代城124号。
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浏阳市。
申请人***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