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26民初3043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华菱新城地标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红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1元,减半收取26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