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邵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81执23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3,0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珠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562.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62.5元,申请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