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1813号
原告:青岛吾语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65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吾语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吾语标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吾语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青岛吾语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