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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海外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834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5号楼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2J8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南京路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57294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8027.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外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华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8027.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 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