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958号 原告:***,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即丘路南段。 负责人:**之。 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