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宇皓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5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宇皓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68号丽水芳洲29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浪潮云海(青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7号201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山东京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75-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潍坊宇皓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联建筑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浪潮云海(青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京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8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通知潍坊宇皓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潍坊宇皓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潍坊宇皓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盛新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