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沿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字第8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曹州路。
被执行人商沿海,东营区中油服务中心业主。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沿海建设工程设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合同款10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