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商初字第656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曹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35岁,汉族。
被告:***,男,3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健康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925.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