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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91执1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金华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B座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336552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2088××××0263中存款20065.92元。
划拨被执行人**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路支行账户2410××××6479中存款9672.54元。
划拨被执行人**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东营东城支行账户1615××××2325中存款1112.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