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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二
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169号E尚筑大厦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6324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日照市太公一路北侧(兴业山海天花园005号楼0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26471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阁山路东侧、*家台小学西侧,产权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482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怡海路以南、海天四路以东,产权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31447号土地使用权;位于天阁山路以东、北海路以北,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27号土地使用权;位于青岛路以南,天阁山路以西,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05号土地使用权;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现因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解除(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阁山路东侧、*家台小学西侧)产权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48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产权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3144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天阁山路以东、北海路以北,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2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四、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路以南,天阁山路以西)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05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五、解除本院(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网络查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