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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160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169号E尚筑大厦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6324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日照市太公一路北侧(兴业山海天花园005号楼0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26471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阁山路东侧、*家台小学西侧,产权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482号土地使用权;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怡海路以南、海天四路以东,产权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31447号土地使用权;位于天阁山路以东、北海路以北,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27号土地使用权;位于青岛路以南,天阁山路以西,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05号土地使用权;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保全金额1700万元。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阁山路东侧、*家台小学西侧)产权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482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产权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31447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天阁山路以东、北海路以北,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27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四、将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青岛路以南,天阁山路以西)产权证号为日山国用(2015)第000005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五、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查控)
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