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316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富久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战家村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阁山路蓝海商务中心(大泉沟海鲜市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264711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玉,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与洛阳路交汇处大连路路南宋家湖村居民楼安置区对过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富久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日照富久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日照富久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富久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日照百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