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8160号
原告: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史悦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张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