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蓝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民委员会、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26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102ME051001XQ。
法定代表人:王者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264711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任家台村民委员会、被告日照山海天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