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4007号 申请人: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8HNN8N。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18号玲珑苑沿街8302。 法定代表人谢意群,该单位。 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924J。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诉前调5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刘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