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2民初155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县劳店工业一路以北、内环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4930184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18号玲珑苑沿街8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8HNN8N。
法定代表人:谢意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保全费1033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