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139号
申请人: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二路618号玲珑苑沿街8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8HNN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62600439492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钲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诉前调5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市韩店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7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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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