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日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302号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磊,男,汉族,1989年7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梁潇。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新华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限额*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新华支行*账号内限额*元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