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日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财保18号
申请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萍,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温哥华广场****。
法定代表人:梁潇。
申请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793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自有资金28万元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日月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7936.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