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702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