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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志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4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C栋5楼1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志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9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南宁志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志轩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925825.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