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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广西南宁志轩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执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47997910A。

负责人:黄林平,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铂宫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536060X0。

法定代表人:毛莲忆。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荣安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海鸿广场******信用代码:91450100782113463T。

法定代表人:余洁。

被执行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延长线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基地1450100711427318。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荣安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9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桂0103执6416号。根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执协10号协调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银行、车辆、证券等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询问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李智钢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蒙新曲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