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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4116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楼(100093)。

法定代表人:胡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松,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波,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第三人:李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波、第三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计1697.50元,由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云

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

人民陪审员  邓贞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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