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4116号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楼(100093)。
法定代表人:胡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嘉,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松,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波,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第三人:李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波、第三人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5元,减半收取计1697.50元,由原告北京数字智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云
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
人民陪审员 邓贞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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