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财保61号
申请人:临沂博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蒙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正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16号C栋5楼1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沂博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000元。申请人临沂博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博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账户6600********的银行存款213000元。
案件申请费15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