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2695号
原告:河南省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凯杰路**。
法定代表人:赵胜宫。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苏荷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磊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河南省禄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