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2969号
原告:威海冬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威海冬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MA3CTRW922,住所地威海经技区青岛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户籍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威海冬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冬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冬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