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91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光府河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鲁0891执234号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
二、查封期限为年(即从2022年月日起至202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赠与、拍卖等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