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芝执字第185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南河南崖30号内11号。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文化三巷3号内6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6711301516。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文化三巷3号内6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6810030460。
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小南洪街42号10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光府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芝民再初字第6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再字第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被执行人***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祥和路81-4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7711股股权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