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占、**县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3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占,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程相伟,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城三二七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乡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朱守彬,经理。
一审第三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洸府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占因与被申请人**县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乡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3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张光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艳艳
书 记 员 袁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