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梁山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05346094Q,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镇西唐村220国道东400米。
法定代表人:徐爱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广忠,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064T,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洸府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梁山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365647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向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2年5月11日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向我院提出异议,称该工程款被多级法院冻结3506万元,且该工程款至今未拨付,现不符合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涉被执行人案件众多,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832执1091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祥柱
审判员  赵延敏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