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1064T,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洸府河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了122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务及利息。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当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