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摩天建筑工程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祥县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67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被告:嘉祥县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系公司经理)
住所地:嘉祥县(昌盛街西首路北)
被告:***,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