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业达建设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业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民初4535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榜头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49580U。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苗、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业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小区工商银行集资房甲#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2951805H。

法定代表人:程勇烽。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业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81.8元,减半收取为5190.9元,由华润混凝土(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逸萍

书 记 员  林建萍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