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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秦阳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三桥大厦A座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1R819。
法定代表人:郭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北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221127566L。
法定代表人:马永群,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21)陕0117民初38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207.66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车辆或房产等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阳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秦阳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207.66元或者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车辆或房产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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