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喆,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二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聂元春
审判员 黄 河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