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03财保45号
申请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长土镇洞桥村二组)。
负责人:李锐,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5栋1单元1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品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巴蜀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申请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品混凝土分公司所有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号牌号码:川C×××××)。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马 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