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泥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长土镇洞桥村二组)。
负责人:李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来连毛。
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泥土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泥土分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泥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2.94元、保全费4270.00元,合计9892.94元,由原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泥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漆杏梅
书 记 员 侯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