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303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灏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李俊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马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路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聂元春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成、陶丽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并于2021年2月25日再次公开开庭,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路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2.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所持原始股份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4000元及比例(0.8%),并依法判令变更工商注册登记;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判令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事实与理由:被告路通公司是在1998年7月以后,由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改制,并且经过改制实现了通过员工持股的100%股权私有化,当时约定员工可以通过货币认购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企业股权,在270多名员工中,约有200名员工通过货币认购了公司股权50万元,而政府核定的企业资产价值近40万元,因此被告路通公司以工会持股10万元(该10万股权在接近21年,并没有增加或者减少,实际上就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在1998年9月2日通过了工商注册,被告路通公司正式设立。2003年被告路通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原告颁发了股权证,该股权证载明了:“公司名称: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人出资额,核发证书时间和董事长签名”;其中加盖了被告路通公司印章和李俊波私人印章(部分为加盖的钢印)。原告所持股权证载明持股金额为48000元。公司成立以后,至2003年以前,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原告股东每年都有一定数额分红。但自2003年后,公司不仅不再给股东分配红利(部分公司中高层管理者持股的股东分红延续到了2011年);在此期间没有通过召开一次全体股东大会;但是据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资料显示:2013年的被告路通公司股东人数为26人,注册资本为2050万元,2014年的被告路通公司股东人数为26人,注册股东名册有变化,注册资本为2050万元,而且注册的股东个人股权与实际股权严重不符。2016年的被告路通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后股东人数为26人,注册资本仍然为2050万元。2017年的被告路通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前股东人数仍然为26人,变更工商注册前股东人数为26人,而且注册股东名册有较大变化;注册资本仍然为2050万元。2018年的被告路通公司变更工商注册前股东人数26人,变更工商注册前股东人数为9人。此时部分通过工商虚假注册的大股东(个人持股)的原有股东被按照2003年入股资金进行了股权回收,注册资本仍然为2050万元。2018年和2019年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数以及股东股权份额无变化。比如:2017年以前的股东为:杨生平出资115万元;陈久高出资42万元;王秋生出资82万元;翁智权出资162万元;侯淑芳出资115万元;陈刚出资31万元;陈玉春出资28万元;党府寿出资15万元;叶智英出资120万元;陈建明出资30万元;王庆出资28万元;熊天华出资28万元;赵雨庭出资10万元;明祥富出资42万元;明静出资13万元;黄长焜出资156万元;王一芝出资160万元;吕新能出资115万元;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出资10万元;李俊波出资168万元;肖均伟出资162万元;张强出资153万元;朱娈出资30万元;朱叶萍出资28万元;朱**义出资42万元;曹福贵出资165万元。通过2017和2018年两次变更后,股东为:李俊波出资311万元;肖均伟出资324万元;周磊出资313万元;李锐出资316万元;张强出资153万元;李轩出资203万元;林野出资197万元;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出资10万元;安梦迪出资223万元。在这几次股权变更中,原李俊波出资从168万元变成了311万元;肖均伟出资从162万元出资324万元;张强出资仍然是153万元,反而最原始的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出资10万元股权没有一点变化。而新增的周磊出资313万元;李锐出资316万元;李轩出资203万元;林野出资197万元;安梦迪出资223万元。新增5位股东不仅不是最初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始股东(企业改制的员工),而且没有证明新增股东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和约定程序,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新增股东实际缴纳了出资。原来注册显示的杨生平出资115万元;陈久高出资42万元;王秋生出资82万元;翁智权出资162万元;侯淑芳出资115万元;陈刚出资31万元;陈玉春出资28万元;党府寿出资15万元;叶智英出资120万元;陈建明出资30万元;王庆出资28万元;熊天华出资28万元;赵雨庭出资10万元;明祥富出资42万元;明静出资13万元;黄长焜出资156万元;王一芝出资160万元;吕新能出资115万元;朱叶萍出资28万元;朱**义出资42万元;曹福贵出资165万元;却被被告路通公司控制人以仅仅退还1998年的实缴出资额,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予以了清退。不过据杨生平、陈久高、王秋生、翁智权、侯淑芳、陈刚、陈玉春、党府寿、叶智英、陈建明、王庆出、熊天华、赵雨庭、明祥富、明静、黄长焜、王一芝、吕新能、朱叶萍、朱**义、曹福贵等人之中的大部分股东回忆,对于登记于工商注册的事情和出资情况并不知情;而且以上各位被登记股东并未实际缴纳超过股权证记载的出资金额。在被被告路通公司控制人要求被赎回股权时,也没有被告知被告路通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仅仅是按照1998年的实缴出资额被赎回。被告路通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俊波,利用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优势,参与或者直接进行了多项投资,而且采取违法违规的做法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大肆实施职务侵占,严重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在内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际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据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资料得知:李俊波担任了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东分公司、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制品厂等法定代表人及控制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东分公司、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制品厂的实际投资人和法人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该无效行为属于自始无效,不存在时效问题。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股东虽然股东利益分配权受到侵害,但是并不知道其股东资格没有被登记于工商注册,2020年6月以后,部分股东委托律师进行了查询,才知道其股东资格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间应当从现在起算。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原告各位股东,包括2018年被收回股权的股东,均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也没有股东大会决议,被告路通公司在部分控制人的操纵下,进行了大量的违法违规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可以依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请求判令请撤销无效的变更登记。在原告股东没有对其股权作出处分的前提下,除非被告路通公司进行了合法的增资,否则原告的持股比例不应当降低。对被告路通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其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原告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205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原告股东在被告路通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03年签发的股权证载明的股权金额和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综上,被告路通公司在主要控制人李俊波等操控下,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原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股东在内的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路通公司辩称:1.被告认可原告的股东资格,从1998年至今都没有抹去过原告的股东资格;2.股权份额由于原告今天才确认其4000元的份额,原告的股权份额是有动态的变化,4000元是当时98年的份额,2003年他又出资了4.4万元,后面2004年又退了2万元,至今还有2.8万元,原告主张的4000元,那么剩下的钱怎么算,至于原告提出的股权比例,由于原告是今天才确定的具体金额,需要回公司查询后才知道具体是多少,以及动态股东的份额,我无法确认现在是多少份额,只能确认是原告1998年的股权份额4000元。事实和理由里面绝大部分是工商和公司反映的情况,其中有一部分不真实,针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的部分进行答辩。公司的改制的时间是一致的,1998年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提出的要求是购买该公司股东必须为该公司员工,购买的数额在2000以上4000以下,可以不购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供补偿,购买了后即是股东也是职工,不购买的仅是职工,又不够买也不当职工的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供补偿金,当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460万元,属于国有延续来的,注册资本从没变化,由于政策对于市政公司二级资质有变化,要求到2000万元,所以2010年,经自贡市建委找到亚东会计事务所评估后注册资本变更为2050万元,公司职工购买数额和人员没有变化,诉状上谈到公司登记的26个股东的形成是由建设局法制科指导由大部分公司本部人员列明以及登记在工商登记,这些人叫股东代表,以及后面变更为2018年仅是股东代表发生变化,金额也发生变化,但是登记在工商的股权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例如李俊波登记份额并非实际出资额,以及2018年变更也非实际变更额,在董事会每个人及配偶都向公司做出了承诺的,所以诉状上列明的这些人并非是他们的出资,仅仅是股东代表的份额而已。提出实际控制人李俊波侵占公司,今天是民事股权纠纷,如果原告和原告代理人说到的确有此事,欢迎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这属于刑事案件,但是我想说的李俊波并没有侵占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至于汇东公司和水泥公司,公司仅仅有一个全资子公司,但并没有登记在李俊波名下,原告说的设立了汇东公司和水泥分公司是没有这回事的,希望原告予以证明,也就是说没有利益输出,至于公司下面的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也是由公司直接管控的,而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也不是李俊波的法人,至于说其他股东有没有股权转让,由其他股东表明自己的权益并非本案原告来主张。被告认可98年改制的时候***当时4000的股本金是真实的,经过扩股后的金额也没有争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背景。
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是原自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直属的国有市政建设施工企业,注册资金460万元。市政工程公司于1997年11月5日向市建委以《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关于改制组建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市政发(97)56号]拟将市政工程公司国有生产性净资产产权向内部职工转让,将市政工程公司改制组建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建委转报自贡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后(以下简称“市体改委”),市体改委办于1997年11月9日以《关于同意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自产改办发(1997)04号]同意市政工程公司的全部国有净资产向内部职工转让,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资产评估事务所于1997年12月29日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自资评(97)字第3号],市政工程公司经评估后截止1997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为16141652.73元,负债12136154.91元,所有者权益4005497.82元。市政工程公司以《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关于申请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请示》[市政发(98)3号]向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自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2月9日以《关于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批复》同意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截止1997年10月31日资产总额为16141652.73元,负债12136154.91元,所有者权益4005497.82元,其中资产总额中含非生产性房屋808702.00元、土地3199696.97元,所有者权益构成为实收资本3845651.16元、资本公积2936746.37元、盈余公积908248.49元,未分配利润-3685148.20元。
市政工程公司于1998年4月18日以《关于报送的请示》[市政发(98)8号]报送市建委,将市政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政工程公司资产重组改制组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载明改制的产权转让方式和股份设置:市政工程公司国有净资产3471148.44元,剥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174万元和不良资产1210484.36元后,市政公司有效的生产性净资产实际仅有(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资产)520664.08元。按[自委发(97)2号]文件规定,公司将520664.08元的土地资产分别划出两个10%即104132.82元用于职工养老、医疗经费的补充,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及企业发展等,由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其余80%即416531.18元由公司内部职工购买。按自国土发(95)72号文件规定,416531.18元的土地资产由政府收益的土地出让价标准计算为16651.25元。再按[自府发(95)13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购买国有资产或一次性交清价款再优惠转让价10%,上述土地资产实际成交价为14995.13元,由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出资购买。改制后的公司设置总股本70万元,由四部分组成,其中职工出资购买1.5万元的土地资产,职工增资入股48.5万元,企业法人股10万元,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增购10万元。国家转让的土地出让价1.5万元和职工中增资入股48.5万元,由公司在职职工人均购买2000元,有能力的职工可以多够,内退职工自愿认购。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要增购增资额的20%以上(10万元以上),具体人头增资额由董事会和股东会确定。职工认购的个人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不得中途退股。对改制时离开公司的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自委发(9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来源在划出的10%的国有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市建委于1998年4月28日以《关于转报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资产重组改制组建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案的报告》[自建发法(1998)76号]转报市体改委。市体改委于1998年6月1日以《关于同意自贡市政工程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方案的批复》[自产改办发(1998年)07号]批复:“一、同意市政工程公司资产重组改制组建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案。由公司内部职工出资购买公司的国有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并增资入股,同时按‘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企业的整体资产经市资产评估所评估,市国资局确认,资产总额为16141652.73元,负债总额为12136154.91元,所有者权益为4005497.82元,其中土地资产3199696.97元,按照评估价与成交价分离的原则及市国土局对土地资产按20年使用年限进行系数修正的意见(修正后为2665347.58元),并经市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同意,公司所有者权益实际为3471148.44元,在剥离非生产性固定资产1740000.00元,不良资产1210484.36元作账销案处理,由市建委负责追收后如数上缴市国资局,企业有效的生产性资产实为520664.71元。按市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公司购买国有净资产实际应出资额为14995.13元。三、改制后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原有职工安置,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四、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全体股东在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下行使权利和享受收益分配。……”。市建委于1998年6月10日以《关于同意的批复》将自产改办发(1998年)07号批复文件转发市政工程公司。
二、关于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的内部约定。
原市政工程公司于1998年6月召开改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过了改制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第一届董事会(马仁荣、明祥富、李俊波、陈建明、叶智英)、第一届监事会(冉隆淳、刘光琴、余冰)以及董事长(马仁荣)、监事主任(冉隆淳)。《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是由原市政工程公司通过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设立。公司的国有资产经有权单位评估确认,按市委、市政府改制优惠政策规定和自产改办发(1998年)07号文件批准同意产权转让实际成交价为职工出资1.5万元购买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公司设置总股本为70万元(含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其中职工增资入股48.5万元,企业法人股10万元,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增购10万元,每股人民币一元,共70万股。公司总股本分为职工个人股60万元,计60万股;企业法人股10万元,计10万股。职工个人股为国家转让的土地出让价1.5万元和职工中增资入股48.5万元,由公司在职职工人均购买2000元,有能力的职工可多够,内退职工自愿认购。为加大领导岗位的风险责任和岗位责任,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要增购增资额的20%以上(10万元以上),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增购要高于其他人员。企业法人股由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享受分红权益。用于职工养老、医疗经费的补充及职工在企业改制时自谋职业的安置费和和企业发展。职工个股由职工个人持有,所分股红归职工个人所有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认购的个人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不得中途退股,可在公司内部转让或继承。职工认购的个人股,公司不印制股票,印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和分红的依据,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凡持有“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记名的出资证明书均为公司股东……。原告***依照上述改制章程认购职工增资4000元。
三、关于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的工商登记。
1998年8月11日,经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同意预先核准下列27个投资人投资460万元,在自贡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998年8月20日,被告路通公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登记资料载明:注册资本460万元,股东出资情况为法人股东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会10万元,26个自然人股东出资450万元(其中马仁荣53万元、翁智权38万元、曹富贵35万元、陈久高32万元、黄长昆32万元、叶智英30万元、陈建明23万元、李俊波23万元、张强18万元、候淑芳15万元、吕新能15万元、杨生平15万元、王秋生13万元、肖均伟12万元、明祥富12万元、朱**义12万元、陈刚11万元、朱奕10万元、王一芝10万元、王庆8万元、陈玉春8万元、朱叶萍8万元、熊天华8万元、党府寿3.8万元、明静3万元、赵雨庭2.2万元)。1998年8月26日四川亚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亚会验字[1998]第206号)载明: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为460万元,截止1998年8月26日止,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肆佰陆拾万元整(大写)(¥4600000.00元),其中实收资本460万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46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409.4万元,货币资金50.6万元,其中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会实物资产10万元,出资比例2.17%,马仁荣等26名自然人股东货币资金50.6万元、实物资产399.4万元。
被告路通公司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有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会及马仁荣等26名自然人签署《股东入股协议书》一份,载明:“经1998年6月6日股东会议协商,一致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投资组建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共同投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460万元,其中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会投资10万元,马仁荣等26人投资450万元。……”,以上协议书由各出资人于1998年6月7日签名确认或加盖公章。
被告路通公司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460万元。公司的国有资产经有权单位评估确认,按市委、市政府改制优惠政策规定优惠出让给本公司职工个人。设置总股本460万元(实物资产409.4万元、货币资金50.6万元),每股人民币1.00元,共计460万股。公司总股本分为职工个人股和企业法人股,其中职工个人股为450万元,共计450万股,企业法人股10万元,计10万股。职工个人股450万元由全公司职工按优惠政策购买。以上登记的《公司章程》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与原市政工程公司改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各出资人于1998年5月20日签名确认或加盖公章。
原市政工程公司完成改制,新公司名称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于1998年9月2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期限1998年9月2日至2008年9月1日。
四、关于被告路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变更及备案登记。
2001年8月31日,被告路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通过增加注册资本1590万元的决议。2001年9月3日,被告路通公司向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460万元变更为2050万元。为完成注册资本变更,路通公司向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注册资本的报告》,该报告载明:“鉴于省、市重新就位企业资产时间紧,我司进行的资产评估验资工作时间满足不了企业资质就位时间要求。为此,特请示市工商局提前为我司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将我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050万元,公司后补验资报告。”,原自贡市建设局在上述报告加盖印章,并签注“请工商局给予办理”。2001年9月17日,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路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告路通公司变更后登记的《公司章程》载明: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总股本为2050万元(含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其中职工增资入股2030万元;企业法人股10万元;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增资10万元,每股人民币1元,共计2050万股,职工个人股为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和职工增资入股2028.5万元由全公司职工人均购买2000元。以上变更登记的《公司章程》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与原市政工程公司改制股东大会在1998年6月通过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马仁荣等26个自然人股东于2001年9月3日在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签名确认。
2001年11月19日,被告路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载明:“1.因公司股东马仁荣于2001年11月15日,意外交通事故逝世,大会同意其所持公司股本金153万元按公司《章程》分别转让给李俊波33万元、曹富贵30万元、翁智权30万元、肖均伟30万元、王一芝30万元。2.大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即对股东及出资情况表作相应调整;3.公司董事长马仁荣同志于2001年11月15日因意外事故逝世,公司董事会缺员一名,大会一致通过在股东中补选翁智权同志为公司第二届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李俊波、***、翁智权组成。”,以上会议纪要由各出资人签名或盖章。同日,路通公司工会与李俊波等25名自然人股东在《股东入股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以上《入股协议书》载明:“一、公司自然人股东25人以股本金2040万元及法人股东1个股本金10万元共计2050万元共同投资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谋发展。……”。2001年11月20日,董事选举李俊波为路通公司董事长。2001年11月26日,被告路通公司向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登记。路通公司本次变更后登记的《公司章程》载明:被告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总股本为2050万元(含含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其中职工增资入股2030万元;企业法人股10万元;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增资10万元,每股人民币1元,共计2050万股,职工个人股为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和职工增资入股2028.5万元由全公司职工人均购买20000元。以上变更登记的《公司章程》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与原市政工程公司改制股东大会在1998年6月通过的《公司章程》内容一致。李俊波等25个自然人股东和路通公司工会于2001年11月19日在变更后的公司章程签名或盖章确认。本次变更后,被告路通公司股权结构为:路通公司工会10万元,25个自然人股东出资2040万元(其中李俊波168万元、曹富贵1**万元、翁智权162万元、肖均伟162万元、王一芝160万元、黄长昆156万元、张强153万元、叶智英120万元、候淑芳115万元、吕新能115万元、杨生平115万元、王秋生82万元、陈久高42万元、明祥富42万元、朱**义42万元、陈刚31万元、朱奕30万元、陈建明30万元、王庆28万元、陈玉春28万元、朱叶萍28万元、党府寿15万元、明静13万元、赵雨庭10万元)。
2001年12月25日,自贡宏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自宏事验[2001]第166号),载明截止2001年10月31日路通公司收到2001年8月31日《股东会会议纪要》通过的增加注册资本1590万元(其中翁智权124万元、曹富贵1**万元、陈久高10万元、黄长焜124万元、叶智英90万元、陈建明7万元、李俊波145万元、张强135万元、候淑芳100万元、吕新能100万元、杨生平100万元、王秋生69万元、肖均伟150万元、明祥富30万元、朱**义30万元、陈刚20万元、朱奕20万元、王一芝150万元、王庆20万元、陈玉春20万元、朱叶萍20万元、熊天华20万元、党府寿11.2万元、明静10万元、赵雨庭7.8万元)。以上《验资报告》系为完成2001年9月3日路通公司向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资本由460万元增加至2050万元的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出具时间是2001年12月25日,此时被告路通公司的原股东马仁荣已因交通事故于2001年11月15日去世,故该《验资报告》将原股东马仁荣从股东名单中剔除。同时,以上《验资报告》中增加注册资本1590万元并未实际向公司缴纳,系被告路通公司为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做的虚假增资。
2002年12月10日,被告路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载明:“1、同意李俊波等25名股东名义的2040万元股本金转由职工持股会持有管理,并由职工持股会承办和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工会社团法人持股10万元。2、职工持股会管理层人员由曹富贵、王一芝、张强、吕新能、候淑芳、杨生平、王秋生七名同志组成,公司工会负责职工持股会的具体工作。3、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内容由组织机构、责任、权限、义务、议事规则、股本管理等内容构成。”,以上《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由被告路通公司工会和李俊波等25名自然人股东签名或盖章确认。2002年12月19日,被告路通公司向原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备案事项,并提供《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个人持股情况说明》,该于股东个人持股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前身为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系国有企业。98年经市建委(现建设局)以自建发法(98)126号文及市产改办发(98)07号文件批准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公司内部184名职工出资购买了企业的国有生产经营性资产。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于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人数。因此,在申办改制后的新公司注册时,就以李俊波等28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27名,法人股东1名)的名义注册成立了‘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因车祸死亡和转让,减去2人,现实际为26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25名,法人股东1名。目前公司是以26名股东名义,出资2050万元进行注册登记。现根据26名股东的意愿和股东会决议,将25名股东名下的2040万元(另公司工会社团法人持股10万元)股本金转由职工持股会持有管理,并由职工持股会承办和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以上《股东个人持股情况说明》由路通公司工会和李俊波等25名自然人股东签名或盖章确认。
2018年4月10日,被告路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2份《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分别载明“1、全体股东同意新增周磊、李锐、李轩、林野、安梦迪5人为公司股东;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候淑芳将持有公司股权115万元转让给李俊波,熊天华将持有公司股权28万元转让给李俊波;同意翁智权将持有公司股权162万元转让给肖均伟;同意曹富贵将持有公司股权165万元转让给周磊、叶智英将持有公司股权120万元转让给周磊,朱叶萍将持有公司股权28万元转让给周磊;同意黄长焜将持有公司股权156万元转让给李锐,王一芝将持有公司股权160万元转让给李锐;同意明祥富将持有公司股权42万元转让给李轩,朱**义将持有公司股权42万元转让给李轩,陈建明将持有公司股权30万元转让给李轩,朱奕将持有公司股权30万元转让给李轩,王庆将持有公司股权28万元转让给李轩,陈刚将持有公司股权31万元转让给李轩;同意杨生平将持有公司股权115万元转让给安梦迪,陈久高将持有公司股权42万元转让给安梦迪,赵雨庭将持有公司股权10万元转让给安梦迪,党府寿将持有公司股权15万元转让给安梦迪,明静将持有公司股权13万元转让给安梦迪,陈玉春将持有公司股权28万元转让给安梦迪;同意吕新能将持有公司股权115万元转让给林野,王秋生将持有公司股权82万元转让给林野。”、“1、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2050万元,其中李俊波持有股权311万元、肖均伟持有股权324万元、周磊持有股权313万元、张强持有股权153万元、李锐持有股权316万元、李轩持有股权203万元、安梦迪持有股权223万元、林野持有股权197万元、路通市政工会持有股权10万元。”。同时,上述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出资人信息、选举董事会成员(李俊波、肖均伟、李锐)、撤销监事会并选举张强为监事;董事会选举李俊波为董事长并聘为公司经理。
2000年3月6日、2005年6月7日、2007年3月27日、2018年11月20日、2020年7月6日,被告路通公司分别进行经营范围变更;2007年11月2日、2018年4月8日,被告路通公司分别进行经营期限变更,现被告路通公司营业期限为1998年9月2日至长期。
五、关于被告路通公司未登记及备案事项。
2003年8月21日,被告路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说明’中之全部内容。应到会股东票数(2000元股本金1票)203票,实际到会159票,占应到会票数的78.3%,赞成票为159票,反对票0,弃权票44票,赞成票占应到会票的78.3%,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新增加80万元职工个人股,以1:1的价格自愿购买,总股本资金达到120.6万元,取消董事风险金。原告***在临时股东会议资料上签名。
2007年12月12日,被告路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关于在公司股东中增资扩股100万元’议案。应到会股东票数(2000元股本金1票)478.5票,实际到会355.5票,占应到会票数的74.29%,赞成票为350票,反对票5.5,弃权票123票,赞成票占应到会票的73.15%,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7年度增加注册资本的实施方案》载明:“一、本次增资扩股的认购范围为现股东,……;二、本次配购增资按股东现持股额不超过2倍(含2倍)的数额购买;三、本次配购增资股价格为1:1;四、本次配购增资股与原始股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购买地点在公司财务部,缴纳人民币现金,财务部出具临时收据,股东们凭收据置换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原告***在临时股东会议资料上签名。
原告***现持有被告路通公司《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载明持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股人出资额(肆万捌仟元)、发股权单位(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签章(李俊波)、核发证书时间(2003年9月11日),股权证号路通市政股字第0004号。被告路通公司置备于公司的《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截止2020年4月28日)载明:李俊波、***、刘敏等146名股东,股东名册认股总计145.9万元。另,被告路通公司退还原告***2万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在报纸上发布《通知》,载明于2020年1月10日上午9:30,在自贡市升达市××室召开股东大会。
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本院依法采信的原告举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路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路通公司股权证、被告路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被告路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议程》、《关于民主推荐“两会”候选人结果的通报》(1998年6月19日)、《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经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届第一次股东通过会)、《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办法》、《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纪律》、《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工作人员建议名单》、《自贡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说明》、法院依法调取的被告路通公司有关改制文件资料(自贡市档案馆)、被告路通公司的《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被告路通公司)、被告路通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公司登记机关全部登记资料(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对被告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波的谈话笔录(含实证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举示的《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公司2013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告》,因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本案有两个审理要点:1.原告***是否具有被告路通公司的股东资格;2.原告***持有被告路通公司股权的数额及持股比例。
一、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被告路通公司的股东资格。
综合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被告路通公司系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于1998年6月根据有权机关的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及文件改制而来。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内部职工根据有权机关的改制政策、批复文件以及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时的方案和《公司章程》,自愿出资购买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国有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并增资入股,将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1998年9月2日完成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路通公司改制时设置总股本为70万元,其中职工个人股60万元(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职工增资入股48.5万元,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增购10万元)、企业法人股10万元,每股人民币一元,共70万股。而被告路通公司在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为460万元,登记股东及出资为法人股东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会10万元,马仁荣等26个自然人股东出资450万元。被告路通公司设立后,经过虚假增资至2050万和数次股东变更登记后,形成现有李俊波、肖均伟、周磊、张强、李锐、李轩、安梦迪、林野、路通市政工会等股东的股权登记结构。被告路通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与外部登记股东不一致,其原因是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改制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限制,而以马仁荣等26自然人名义注册成立被告路通公司,被告路通公司在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备案事项未反映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出资人信息。原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于1998年6月改制时,其内部员工购买国有资产并增资入股的行为,是履行对改制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被告路通公司应当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而未登记,实际上以马仁荣等26名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完成注册登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也未签订相关代持协议并形成一一对应的代持关系,并不能因此否定内部员工购买国有资产并增资入股成为改制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亦不能否定实际出资人与被告路通公司之间形成的实际出资关系。
被告路通公司自设立登记以来,其《公司章程》经多次变更。截止2018年4月8日前的《公司章程》,均明确载明:职工认购的个人股,公司不印制股票,印发股权证明书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和分红依据;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凡持有被告公司记名的出资证明书均为公司股东”。2018年4月9日后的《公司章程》亦均明确载明: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被告路通公司向原告***发出《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该股权证详细记载了持股人个人信息、持股人出资额、发股权单位、董事长签章、核发证书时间、股权证号等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被告路通公司置备于公司的《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亦载明***为被告路通公司股东。此外,被告路通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原告***的股东资格。
综上,关于原告***确认为被告路通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持有被告路通公司股权的数额及持股比例。
原告***持有《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载明***出资额为48000元,减去被告路通公司退还原告***的20000元,剩余28000元。原、被告均对原告***依照1998年6月改制章程认购职工增资4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对剩余24000元的性质存在异议:原告认为24000元系风险金,被告认为24000元系是增资扩股款。本院认为该24000元的性质涉及到2003年8月21日被告路通公司增资是否合法有效性,原告***认为本次增资无效应当另案主张,故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确定其当前在被告路通公司的股权数额。
要确定原告***在被告路通公司的持股比例,在确定原告***在被告路通公司的股权数额前提下,还需确定被告路通公司的真实资本状况。
注册登记资料显示,被告路通公司于1998年8月20日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为460万元,其中自贡市市政工程公司工会10万元,自然人股东出资450万元;被告路通公司于2001年9月17日增加注册资本159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2050万元,但并未实际向公司缴纳,系被告路通公司为完成注册资本变更,以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做的虚假增资。而根据被告路通公司在1998年改制的内部约定:设置总股本为70万元(含国家转让的土地资产1.5万元),其中职工增资入股48.5万元,企业法人股10万元,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增购10万元,每股人民币一元,共70万股。公司总股本分为职工个人股60万元,计60万股;企业法人股10万元,计10万股。职工个人股为国家转让的土地出让价1.5万元和职工中增资入股48.5万元,由公司在职职工人均购买2000元,内退职工自愿认购。新当选的董事会成员要增购增资额的20%以上(10万元以上),其中董事长和经理的增购要高于其他人员。虽可以确定设立时的总股本,但是被告路通公司经过2003年8月与2007年12月两次增资,原告举示的证据亦不能确定被告路通公司增资的具体数额。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主张确认在被告路通公司所持原始股份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4000元及比例(0.8%),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持股数额及被告路通公司真实资本状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具有被告自贡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自贡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聂元春
审判员 马 成
审判员 陶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吴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