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819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明电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于婷,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明电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审 判 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史先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冉冉
书 记 员 郑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