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威远县小河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威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汇川路金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1753028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16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9)川1024民初234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3058.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受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分别于2022年5月到9月共计4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登记情况,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劵、工商股权投资、保险、车辆、国土、矿产采矿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9月4日,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明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13058.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小河镇人民政府清偿;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虹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