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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22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