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122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6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