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421执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邛崃市,现住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昂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175302873,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济公社区盐都大道桦源大厦综合楼1单元6层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藏0421诉前调书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377600.0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向网络支付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公司信息,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用余额,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已对部分银行账户作轮候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止);2.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北京切诺基牌×××车辆,未实际扣押,因该车辆注册时间为1992年10月1日,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所以未对该车辆相关登记手续进行查封;3.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在西藏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有工程款,但该工程款因项目资料不齐,无法进行扣划,现以377600.0元为限对该工程款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从2023年6月25日至2025年6月24止)。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委托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公司未进行经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