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浩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安陆市自来水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2民初1460号
原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安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