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安陆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04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主任。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副主任。系特别授权。被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护国三组)。法定代表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被告安陆市自来水公司已自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96元,应减半收取79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48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