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轻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1361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王世豪,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内2811。
法定代表人:毕素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王世豪,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汤巷29-31/div>
法定代表人:张格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王世豪,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汤巷29-30/div>
法定代表人:秦冉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王世豪,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建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具区路**中电创新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霞、王世豪,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2020年7月2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丁国军
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
人民陪审员  金小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贺锡霞
书 记 员  尤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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